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露出曙光。立法委員余宛如今(1)日、與立法委員陳曼麗、立法委員吳焜裕召開公聽會,提出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初步構想。余宛如一共提出《公司法》等七部法的修正案,希望廣徵社會意見,好讓在民間實施已久的企業社會責任,能有明確的法律定位。
我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之立法,始見於立法委員賴士葆於2014年初,在自辦公聽會上所提出的倡議。賴委員之主張有二:一為企業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義務,另一則是企業應編製預算,提撥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2%以上,或前一年度營業額的千分之一,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經費,當時引起六大工商團體的反彈,咸認為負擔太重。而企業社會責任倡議者也認為這種方式並無法內化企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因而最後並未付諸行動。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觀念初見於十九世紀末,由民間倡議,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永續發展的理念,且不僅應對股東負責,也應該對利害關係人負責,因而進行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考量。
1999年1月,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提出「全球盟約」計畫,並於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啟動。「聯合國全球盟約」計畫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以及環境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以利各企業與聯合國各機構、國際勞工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結成合作夥伴關係,建立一個更加廣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場。此建議得到企業界和國際僱主組織的積極回應。一些大型跨國集團也積極響應,倡導承擔社會責任。
目前國際上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是公私雙軌同步進行,公部門的行動有倡議及建立政策指導綱領;也有透過國內立法,完成法制作業;有些透過行政指導或獎勵措施,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前者如歐盟、OECD皆已建立其政策綱領,或是全球永續報告綱領GRI。次者包括英、中、印度及印尼皆已在公司法中加入企業社會責任之宣示性或是規範性的條文。後者如加拿大所推動的一些行政措施。
私部門則是通過公信評鑑建立準則,如道瓊永續指數,或是透過供應鏈契約之規範,或是赤道原則,通過採購及融資等手段,達到篩選及行為導正的目標。
我國起步較晚,民間自發行為如由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所推動的台灣企業永續獎,以及天下遠見雜誌所舉辦的評比活動。因我國為外貿導向國家,許多業者已經由供應鏈契約的規範,瞭解到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故類似評鑑認證機構紛紛成立,已建立一些基本的市場供需原則。
(資誠永續發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朱竹元董事長)
公部門方面,政府於2010年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加以前幾年因食安、環境汙染及化學危害等問題嚴重,強化辦理公司治理評鑑,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評鑑項目。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並於2014年底發布「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列管需強制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產業種類。
但是這些行政措施,皆無法源作為基礎!
立法委員余宛如表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企業社會責任是文明社會應該要走的路,但是既然課人民以義務,自當有法律依據,較為妥適。且CSR目前已不僅是普世標準,更已經成為下一個具有專利布局貿易門檻潛力的措施。從台灣發展的角度著眼,中國及其他新興發展中國家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時,於勞工自治權、勞動人權、環境保護,甚至公司治理、反貪反腐等方面,都不容易被國際社會接納,所以這是台灣業者對抗紅色供應鏈的一項潛在利器。
余宛如也認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不是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反而是重塑公司核心價值的契機。面對全球環保、人權呼聲高漲,新商機必須迎合新的時代需求,愈早意識到這一點,愈早調整適應,就愈能提升企業價值。
(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張烽益)
余宛如表示,本次將同步修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基金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等七部法,除於《公司法》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專章外,本次修法的最大精神有:
一、 企業分三級(強制、輔導、宣導)實施,依其資本額規模、股票公開發行與否,及所營事業對於經濟永續、環境永續、勞工權利、社會發展及人權之影響程度,課以不同程度之企業責任。
二、 未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業者,禁止公部門資金投資,並不得參與政府採購。
三、 由主管機關及業管機關分工協力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業務。
余宛如表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追求的絕不只一紙報告而已,推動社會改變,促成橫向連結與合作,一起創造共好的社會,才是初衷與願景。而修法工程龐大,需嚴肅面對,並會與社會充分溝通,因此本次公聽會只是開頭,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希望藉此提升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整體效能,強化企業體質,永續經營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