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人節不可能在台灣發生,理由和你想的肯定不一樣

頂著八月炎炎夏日,大家想方設法避暑都來不及了,怎麼可能跑到前不著村、後不搭店的沙漠裡,自己烤自己呢?但是每年的八九月交接,就有一群人跑到美國內華達州的黑石沙漠裡,安營扎寨,建立起一座城市。開始為期九天、如夢似幻的生活。九天一到,所有的人員、建築、裝置,從哪兒來就到哪兒去,不留一點痕跡。這就是著名的反傳統狂歡慶典──火人節。

我雖然沒去過火人節,但從各種報導、文章中孺慕已久。每到了這個季節,臉書上偶爾也會看到朋友發的炫耀動態,說「剛剛抵達黑石沙漠,你懂的」。火人節活動的內部,雖然幾乎禁止一切金錢交易(據說是因為活動的其中一個主旨是反消費主義),但幾萬張的門票年年秒殺,帶動世界各地的「burner」們去內華達朝聖,著實已經成為一個世界級的文化地景。

撇開反不反消費主義的糾結不談,火人節的魅力到底在哪裡呢?從主辦單位煞有介事提供的行前「生存」守則,就可見一斑。在沒水沒電的沙漠當中,要生存下來只能靠人們自己,這樣的體驗可不是天天都有的。

與此同時,人們又非常奢侈地,並不甘於眼前的苟且,反而是大談詩和遠方。火人節是場生存活動,同時又是個藝術慶典。只要你願意,就可以自在地用任何方式表達自己,尊重他人的自我表達,是所有Burner們的默契。

所以這九天不只是口乾舌燥、度日如年的九天,也是百花齊放、驚喜連連的九天。人們不是悶著頭獨善其身,而是積極地為身邊的人做出各種貢獻、提供各種服務,在不倚賴金錢的狀況下,豐富彼此的生活。嚴峻的生存條件,讓所有參加者更加緊密,甚至能衝破意識型態的藩籬。連傾向保守的美國共和黨人Grover Norquist,碰上放蕩不羈的火人節,都嚷著要帶孩子來體驗一番。

台灣可能有我們自己的火人節嗎?
不妨來個沙盤推演。

我們先不用考慮台灣有沒有沙漠。事實上,不用沙漠這麼極端的環境,只要沒水沒電,人們的生存馬上就會陷入困境。要找到適合的野外空間,讓大批的生存者們有得掙扎、有得體驗,並不困難。

我們也不用擔心迷幻藥、大麻等等的違禁品問題,也不用擔心滿山裸體會「妨礙風化」。這些違禁品和裸裎相對,也許能讓火人節「生色」(請注意,我有加了引號),但是為了尊重台灣的法制,主辦單位還是可以進行管制。這也許會讓一些極端的自由派倒胃口,但是整個活動的精神還是可以延續下去的。畢竟擺脫日常生活的束縛,回歸人與人之間真實的連結,才是火人節的精神所在。

我們也不用擔心台灣沒名氣,沒人要來的問題。畢竟在四十年前,Larry Harvey和幾個朋友在舊金山海灘,無厘頭地開始燒燬木頭製的一人一狗的時候,誰也不知道火人節是什麼東西,誰也不知道那會演變成如今幾萬人的盛宴。事在人為。

接下來的問題就很嚴肅了。姑且不論本地人,請問來參加台灣火人節的外國朋友們,可以和台灣朋友們互相幫助嗎?他們可以像在黑石沙漠那樣,不計金錢地為身邊的人提供服務,豐富彼此的生活嗎?依法論法的答案是:他們得要先取得工作許可才可以。如果這些外國朋友拿的是觀光簽證,他們提供服務的行為本身,就叫非法工作,得要遣返並且禁止入境的。

而這一條,可是不容迴避了。誰會為了去參加國外的活動,跑去申請工作簽證呢?於是這些外國朋友,要嘛根本覺得莫名其妙,壓根就不想參加這種「得要申請工作簽證的活動」;要嘛得見識一下台灣的「政府效能」,一個個被遣送出境。台灣就算有個火人節,也最好低調點,別找外國人來,找來了也別張揚。不然樹大招風,官員遇到有人檢舉,就得「依法行政」,把這些非法工作的外國人通通抓起來。

我說到這,你肯定黑人問號了。到底怎麼回事?

越補越大洞的行政函釋
我們得回到十一年前的2006年2月3日,勞動部發布了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3條當中的「工作」,給出了如下的解釋:「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我們先撇開「有工作之事實」即屬工作這種令人頭皮發麻的循環論證,再撇開前半句的鋪陳,在這個函釋當中,外國人「工作」的要件只剩下一個:「有勞務之提供」。再連著就服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的條文一起看,荒謬點就浮現出來了:外國人得要有工作許可,才能在境內提供勞務,否則就是違法。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函釋,當然其來有自。是因為當時有許多外籍勞工,到工廠裏頭去非法打工,一旦被警方查獲,就「宣稱」自己是無償的志工。工廠和外勞之間,當然是現金交易,不會留下轉帳紀錄,檢警苦於難以舉證,就把腦筋動到法律解釋上頭。於是勞動部一紙函釋,宣布外國人只要有提供勞務,不論有償無償都是工作,檢警就不用費心思舉證他們是假志工真打工了。

然而我們退一步看,拿提供勞務之事實作為法律要件,這簡直是太浮泛了。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大小小的勞務提供,根本隨處可見。我拿台灣版火人節來打的比方,雖然有點戲劇化,但可不是杞人憂天。主管機關要是碰到有人檢舉,依據這個函釋,不想辦也得辦,免得被媒體、民眾說是圖利、包庇。當初為了執法方便而便宜行事頒布的函釋,如今卻使得行政機關不想濫權,也得濫權。

這也不是我危言聳聽,在我印象所及,僅僅今年之內,就發生了兩件荒謬的事情。一是越南的阮女士,好不容易攢了錢準備要投資加盟,也申請了投資居留簽證。卻因為加盟前在店裡實習「提供勞務」,被視為非法工作,遭到遣返。再比方上個月,外國聲音藝術家Simon,到台灣採集聲音、分享技術,「以藝術換食宿」,也被視為非法工作,被迫離境。兩樁案子,當然也都連帶著鉅額的罰鍰。讓阮女士頂店實習的同鄉,邀請Simon來台的視協,都被當成雇主,得要支付沉重的罰鍰。

Simon說他在過去十年來,已經用同樣的模式走遍各地,還是第一次碰上這樣的事情。但依據函釋,主管機關彷彿也只是依法行政。就業服務法要求外國人在台工作須經許可,初衷是要保護本國人民就業權益。但這個「提供勞務就是工作」的函釋,是不是太過扭曲,讓來訪台灣的外國朋友,以及邀請外國朋友來台灣的台灣人,都陷入動輒得咎的困境呢?

回頭檢討母法對「工作」的定義
去年八月,台南地方行政法院,非常不識相地做出一個判決,認定越南女子武氏在朋友店裡幫忙,雖然有無償提供勞務,但不屬於就業服務法要禁止的工作。台南市政府勞工局不談「工作」的定義是否恰當,只擔心此事不罰會群起效尤,堅持提出上訴。後來案子到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的判決果然遭到廢棄。遣返、罰鍰,一樣也少不了。

判決雖然遭到廢棄,但地方法院的法官提出的理由,還是值得玩味的。法官不是將函釋照單全收,認為只要提供勞務就是工作,就要取得許可。而是問了個問題:什麼樣的工作,才應該要嚴肅約束?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認真釐清外國人工作許可制,要確保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他的見解是為了「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另兼有管理外籍勞工、維持社會治安之目的。」

而他就是順著這個見解,去檢視武氏的案情做出判決。我們姑且把這個個案擺在一邊,不去論斷這個判決的是非。但是這種認真檢視法律所要促進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地「依法行政」的態度,才是國會為行政機關保留行政裁量空間的理由。當初訂立就業服務法時,對工作的定義沒有非常明確,本來為行政機關保留了空間,可以在「傷害國人就業機會的假志工真打工」,以及「促進國際交流的互相服務」之間,負責任地進行行政裁量。

但是行政機關既然只圖明哲保身和執法方便,就不分青紅皂白地把「假無償真打工」和投資人的實習、藝術家的文化交流活動混為一談。罔顧因此而受損的投資信心、觀光價值,甚至是更長遠的國際形象(想像一下,阮氏戀女士和Simon先生,將來談到台灣會怎麼說?聽到的人又怎麼想?)。那麼身為立法委員,我就得負責任地檢討就業服務法,將「工作」定義得更為明確嚴謹,而不是單薄的「提供勞務」這個要件就能成立。

這樣一來,制度才不會只是一味地防弊,卻在倒洗澡水的時候,把嬰兒一起倒進馬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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