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於民國 106 年11 月 3 日三讀修正通過。對我而言,最大的變革便是為《產業創新條例》納入新創思維。為了鼓勵有更多「天使投資人」的誕生,我們添加了「天使投資租稅優惠」條款。
依據通過的法案,個人投資創立 2 年內新創企業,單一公司逾 100 萬元者,持滿 2 年,得就投資金額 50% 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稅得減免,上限 300 萬元。這將會使台灣的投資稅減降至 1:3,會比新加坡的 1:2.5更優惠、寬鬆,期待能協助台灣新創獲得更多資金挹注。
然而民國 107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工業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所衍生與預告之《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卻讓我充滿疑慮。我擔心這部子法是否可能扭曲母法鼓勵天使投資人之本意,並降低原本預期能帶來的效益。
目前經濟部對於「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資格條件,目前有以下幾項:
- 公司自設立登記核准日起二年內
- 所有之技術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 開發或提供之產品、勞務或服務有潛力產業化或商業化
- 團隊需具有持續創新與開發能力
- 可提供目標市場新解決方案或創造新需求
- 團隊需具備有將其產品、勞務或服務市場化之能力
想必大家看完,都會跟我一樣有兩大疑問。
- 為什麼需要要求第二到六項?
- 如果第二到六項真的必要,請問由誰來認定?
第二個問題,其實容易回答。因為《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有規範了。在第六條的部分,也納入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 條受理申請案時,得召開審查會議,邀請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具經驗之新創事業投資人、財務會計相關從業人員等擔任審查委員共同審查核定。 」
但回答問題與解決疑惑是不同的事情。如果「具備產業專長的專家學者、具經驗之新創事業投資人、財務會計相關從業人員」可以精準地判斷「創新性」、「發展性」、「有潛力產業化或商業化」的產品、服務、團隊,那其實我們根本不需要花費這麼多心力在新創環境完善。我們只需要請這些人員擔任業師或者國家投資團隊即可。
說這些話,並不是瞧不起以上任何人員。我深信他們都擁有自己豐富的專業與意見。但是我們今天要鼓勵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應該就要清楚認知,所謂的「高風險」,本身就代表不可掌握。甚至很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在初期,可能都沒有什麼人看好他們的價值。
最常被舉的例子,我想就是 AirBnB。在 AirBnB 出現以前,誰想過你可能可以靠家裡的沙發或者吊床賺錢?當初 AirBnB 能夠進到 Y Combinator,其實也不是憑藉他們的產品。甚至 Y Combinator 還覺得他們的主意爛透了。他們是憑藉著他們團隊的毅力才進入的。但今天,AirBnB 已經是全球最知名的獨角獸之一。
連 Y Combinator 這樣的國際頂尖加速器與創投,都不單純看「創新性」、「發展性」、「有潛力產業化或商業化」挑選團隊。甚至他們也曾錯估世界最知名獨角獸之一的產品價值。我們到底何德何能去要求這些審查項目,甚至認為我們有能力審查這些項目。
再回答第一個問題前,讓我們看看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英國的「企業投資計畫」(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EIS)的適用企業條件如下:
- 從事合格業務,包括對業務有益的研發活動。
- 不得從事房地産業、投資業、金融保險業、資産租賃、法律會計諮詢、煤鐵開採、伐木業、園藝農業、造船業、旅館業等相關産業。
- 非上市公司。
- 不受其他公司控制,也不控制其他公司。
- 股權融資前總資産不超過1500萬英鎊,之後不超過1600萬英鎊。
- 全職員工不超過250人。
- 經營活動可不在英國,但在英國須有永久機構。
- 公司財務不處於困境。
- 在過去1年中通過EIS、VCT、SEIS和任何政府資助的風險投資融資規模不超過500萬英鎊。
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英國的要求很基本,大概就只有以下面向:
- 確保業務合法
- 透過法規達到扶植特定產業的策略操作
- 確保是新創公司
- 避免執行不利於國家利益(公司經營與英國產業發展無關、公司已經陷入財務困境,顯無發展前景)
- 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投入
這樣的規範不只沒有我國各種嚴苛的要求,甚至還減輕了相關單位需要召集各種會議的負擔。更重要的還讓我們看到英國官方開放的心胸。只要你的業務合法、有有利於國家政策與產業的基本可能、不重複浪費國家資源,我們都鼓勵你的天馬行空。同樣的想法也出現在英國的種子企業投資計畫(Seed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SEIS)、新加坡和以色列。這顯示出,這樣的現象,才是現在國際鼓勵創業的方向。
2017 年 10 月 11 日我向史丹佛大學的創業家們介紹台灣創業生態系
最後我想要用史丹佛大學設計學院(Stanford d’school)的核心價值 – 設計思考(Design Thinking)作結。設計思考這幾年也很常被引用在創業上。雖然其主要的宗旨在從使用者的角度思考,但其很多操作概念,也隱含了創業的精神。其中一個設計思考常說的原則就是「沒有壞點子,只有不夠好的點子。」我們不應該輕易在一開始扼殺任何一個想法,他可能只要被潤試過,就能成為好的產品。
創業也是一樣的。很多公司或許一開始的產品、服務都不是最理想的,但不代表他們就是沒有潛力的。他們只是需要一些時間與錢,就能夠發光發熱。在這個時候提早的篩選,往往只是扼殺了改變與創新的可能。期許行政單位在推廣新創的時候,也能吸收創業的精神,這樣才能夠執行完善,而不要辜負了我們這些年努力改變的努力。
期望經濟部能夠吸納這些建議與思維,重新思考《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讓當初《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的精神能被實施,也讓天使投資鼓勵可以真正在台灣降臨。
更期待在未來,我們可以持續加大對於天使投資的鼓勵。畢竟在技術含量高的新創團隊,需要的研發經費相對高,每一輪的融資金額需求也高。若沒有相關的政策支持,一來募資不易,二來容易造成股權分散,反而可能成為日後營運的隱憂。如果有更高額的天使投資獎勵,我相信也會提高投資人的相關意願,讓台灣的高科技發展更成熟與快速。
=== 「產創條例的未竟之路:天使投資人子法」公聽會預告 ===
有鑒於此所述的內容,除了持續與工業局溝通外,我和 賴瑞隆 委員將召開「產創條例的未竟之路:天使投資人子法」公聽會。希望這一次能夠幫大家把關好天使投資的後續執行,也讓我們一起翻轉政府思維。有興趣的朋友,歡迎踴躍參加!
時間: 2018 年 4 月 3 日(二)上午 9 點到 12 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801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