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司法》修法有委員提出兼(共)益公司專章,儘管已經進入到最後一關黨團協商,還是一直變成「理念」檢驗的對話,提案的委員一直沒有回應我對「實質內容」的提問。其實專章只有六條,大家不妨看看,我再把兩個提案版本對照後,帶大家來了解這個法案的盲點在哪裡:
一、公益報告的標準訂定恐成為資本說話的遊戲規則
根據時代力量的版本第39之1條,公益報告要依第三方標準揭露,標準要具備完整性與獨立性,但標準又要中央主管定之。這根本相互矛盾,不但破壞第三方標準的獨立性,政府似乎也管控過多。
標準如果要經濟部訂,訂得太高,普遍的早期社會使命型初創企業、中小型企業可能做起來成本很高。訂得太低,比目前ESG(一種國際性的企業永續指標)規範還低,能做好ESG的大企業,當然輕易可以達到低標,大企業打著兼益公司的名號,反而排擠了原本立法彰顯兼益公司的用意。
而授權政府訂標準,高標與低標間變成了遊說的空間,對中小微型的社會使命型企業來說,原本就沒資源投入法案的遊說,讓兼(共)益公司可能變成資本說話的遊戲規則。
二、創造廉價的CSR指標無助社會使命型企業發展
兩個版本主要都要求公益報告揭露,一個版本是說「應定期揭露且有罰則」,一個版本是「應定期揭露,但可視情況不揭露」,兩著皆文義模糊,後著看似有彈性,但根本形同具文。以我國針對公開發行的上市櫃公司,除連續虧損的企業外,皆要求編制CSR報告為例,發現有誇張、虛偽、不實等狀況,將由金管會處以糾正、公告及連續開罰違約金等,以上規定都不是訂在《公司法》裡。
鑑此,兼(共)益公司專章條文恐會延伸許多問題:
1.上市櫃公司基本上都已有能力編制CSR報告,如前所述,如果兼(共)益公司由政府訂標準,訂出低標,是否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可以輕易成為兼(共)益公司?兼(共)益公司的公益報告,會不會變成廉價的CSR指標?而且,兼(共)益公司專章鼓勵一般企業轉成兼益公司。
2. 根據2017年的社企調查指出,台灣有近 6 成社會企業成立不到 5 年,並有 4 成社企仍呈現虧損情況,而且逾 30% 受訪社企去年度營業收入低於 300 萬元, 22.4% 全年營收在 300 至 2000 萬元之間,年營收超過2000萬元者近 10% ,面臨最大的難題,就是「人力不足」。兼(共)益公司並沒有區別公司大小規模,我們簡單的理解,編制報告的成本,儘管只需要人力成本,都很可能讓台灣90%以上社會企業,或著更多,無法操作而遭排除。
那麼,此專章既無助社企、對上市櫃公司又如同雞肋,只是創造廉價的CSR指標,拉低大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這樣的法案很難避免有協助企業漂綠的嫌疑。
3. 目前金管會負責監督公發公司的CSR報告,不實者開罰。那兼(共)益公司呢?看起來是沒有。CSR報告也是由第三方獨立機關定之,會計師必須要簽核,以示對社會負責。目前兼(共)益公司的第三方獨立機關不僅不存在,簽核者的資格(會計師有嚴格的資格取得與法規管理)、報告的監督,都不存在。只寫沒定期揭露會被處罰,那揭露虛偽報告,誰該負責?
4. 綜合第2與第3點,因為兼(共)益公司專章能夠服務到的企業家數不明或是甚少,如要回應第3點的質疑,政府必得付出龐大的行政成本,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但兼(共)益公司專章的提案在疑點不清的情況下,變成一種競逐低標的結果,是否整個社會還應該 buy-in ?
在討論的過程中,提案委員一直強調與社會企業無關,希望大家不要混淆,只是多一個選擇,但其衍伸的問題,我在前面已經點出兩個主要的部分。至於混不混淆?時代力量黨團的兼益公司專章開頭第一句就是「為鼓勵具有社會使命型公司能在台灣成長茁壯…」,其實就是一種帶頭混淆。
為何是一種帶頭混淆?社會企業具有合作社、非營利組織、混合式組織與企業形態,目前我國近70%的社會企業,就是以公司登記的「社會使命型公司」,那麼時代力量的「社會使命型公司」跟目前多元社會企業裡的「社會使命型公司」到底哪裡不一樣了?要不要講清楚呢?
而根據經濟部的法規研析,兼(共)益公司專章還有許多盲點:「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的話,是否是最適合的主管機關?是否真的能依本法授權定義何謂公益目的?會不會掛一漏萬?還是陳意過高?」
此外,兼(共)益公司專章取自美國,實是片面的法規擷取。美國的《公司法》本來就非常特殊,在美國即使是非營利組織、公協會、慈善組織,都是用《公司法》來登記。特殊營收分配者,例如慈善組織營收全數投入在社會使命者,再向政府申請501(C)各種稅減的資格。但此專章完全沒有產產分配限制、盈餘分配限制等配套。
目前我國《公司法》正在動態的修法中,雖未三讀,但比對許版的主要訴求包含公益資訊的揭露、於章程中訂定一般性公益目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公司登記資訊系統,目前無論實際上還是修法上都已達到。簡言之,沒有另立許版的必要。
而以保護股東權益為主的兼(共)益公司專章,是否真能達成推動目的而不扼殺社會創業者?高喊「多一個選擇」,卻沒有告訴大家這個選擇具體是給誰的?太多空泛的道德喊話卻帶頭混淆、也沒有跟利害關係人的對話。而這個「多一個選擇」,無法避免漂綠,卻影響社會公益資源的流向,將會讓許多非公司型態的社企未來更難生存,「多一個選擇」,其實傷害許多社創者的權益。
而社會企業、社會使命…無論什麼社會的定義,相信大部份的人都不會認為由經濟部來訂是最好的選擇,也因此我贊同立法院長蘇嘉全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建議,主動提附帶決議,要求未來經濟部召開跨部會的會議,針對社會企業、兼(共)益公司是否於《公司法》訂立專章或是另訂專法,一年內作出評估報告。
參考資料: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https://bit.ly/2lYCPrm
許毓仁等委員版本:https://bit.ly/2KNnF6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