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余宛如今(26)日上午陪同十幾位受害民眾召開記者會指出,曾昭榮等犯罪集團,在2011~14年間以寶德公司、雙盈公司名義,對外宣稱有特殊管道可以向券商提前圈購如「誠品生活」、「和旺」、「台灣大車隊」等未上市股票,並誘以保障固定獲利(年利率約40%~60%不等,最高可達368.69%)。三年半總計吸金121億6405萬元,被害人高達3千人次。好不容易將吸金前科累累的主嫌曾昭榮逮捕入獄,但是地檢署檢察官竟然讓主嫌100萬元交保,不久就棄保潛逃。所得贓款早已匯出海外,檢察官無能取回,被害人求償無門,大罵法務部瀆職縱放嫌犯。
海外贓款無能取回 主嫌落跑獲新生
今天上午多位自救會成員聚集在立法院,針對法務部台北地檢署縱放詐騙嫌犯,害他們求償無門,表達嚴正抗議。立委余宛如表示,這個案子由調查局經過半年監聽,好不容易證據齊全,全面搜索逮人。國內帳戶及現金僅查扣4.5億元,另外至少還有13億元在海外帳戶未能查扣。但是地檢署檢察官拒絕跟主嫌赴海外將贓款取回,還讓主嫌以不符比例的100萬元交保。120億的詐騙案主嫌,用100萬交保,顯然是檢察官賜給嫌犯一個「落跑重生」的機會。台北地院的法官也發現檢察官交保金太低,後來全面提高其他共犯的交保金到500萬以上。
余宛如表示,根據出庭被害人轉述,主嫌曾昭榮在偵查庭說有十億元在海外帳戶,希望檢察官陪他去領回來,還給被害人。但是檢察官當場並沒有回應。就權責而言,檢察官是可以做到此事,先凍結海外帳戶,再以司法方式取回,或是陪同嫌犯出國領回贓款,以往也都有前例可循。這是檢察官的第二個疏失,竟連海外帳戶在哪裡、金額是多少都沒有查明,就交保放人。不知是故意還是不小心?
引用法條有爭議 被害人不滿
余宛如指出,他們騙來的資金,並沒有真的去圈購股票,部份拿來做為業務獎金,部份拿來「回金」–放長線釣大魚,另部份則朋分花用,甚至拿去澳門賭博。而且,圈購國內未上市股,為何錢會跑到海外?很顯然就是蓄意詐騙,但是檢察官卻引用「銀行法」來辦這群人。根據檢調內部知情人員透露,這是檢調人員偷懶的緣故。因為用詐欺案來起訴,就必須算清楚被詐欺的人數、每個人被詐騙的金額是多少。由於被害人高達三千多人,清算工程實在太浩大,因此引用銀行法第29條及29-1條來辦案,比較輕鬆。但是,卻讓被害人在進行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程序上屢遭駁回。(註:承審法官曾在庭上指出:「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罪,主要是侵犯「社會法益」之犯罪,本案之投資人是否屬於非法吸金罪之「被害人」……民事庭法官甚至有可能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為理由而直接裁定駁回…」)
余宛如建議參考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在4月14日說的,刑法不必修,但詐欺罪一罪一罰,刑責可累計,如一次5年,最高可判處20年。對於這種常業詐欺犯,不能輕縱。
被害人鄭伯伯表示,他把退休金、棺材本全投資在這裡。沒想到竟然一毛錢都拿不回來。想到曾昭榮吸了這麼多錢,卻用100萬元就可以逍遙法外,他懷疑是不是和檢察官有什麼under table的交易,希望法務部可以幫忙調查清楚。林小姐則指出,她被詐騙超過千萬元,整個家庭也變得失和。而檢察官偵辦此案過程,還被施壓換人,裡頭黑幕重重。
詐騙成員推薦律師 被害人剝兩層皮
林姓被害人表示,事情爆發之後,詐騙集團裡的大業務林夢珍(在公司化名林嫚玲,一審判刑八年)竟然找了一位游姓律師要幫大家辦理集體訴訟。被害人不疑有他,共有1千7百多人委任這位游姓大律師,每人3000元訴訟費,總計律師費也收了五百多萬元。被害人表示,這位律師只忙著跟這些成為共犯的業務們開會研商,卻沒有跟被害人一起開過會。他鼓勵被害人跟林夢珍等集團成員簽和解書,但是達成和解後,卻只拿到不到1%的「利息」而已就跳票了。感覺目的是為了幫這些共犯減輕刑責(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部份被害人驚覺被剝了兩層皮,趕緊解除委任。
藏鏡人逍遙法外 檢察官捉小放大
本案一審判決10位吸金詐騙業務人員,分別被處以十年左右不等的徒刑。自救會成員表示,被判刑的這十個業務人員,並不是真正吸金的核心人物,他們領取的是詐騙業務獎金。大部份的贓款,都被曾昭榮以及他的上手拿走。他的上手,其實是一個以徐正倫為首的詐騙集團,集團成員還包括李慰慈(銀河紅利公司負責人)。前板橋市民代表吳政男(天秤座餐廳老闆)則提供名下兩家公司帳戶及支票涉嫌替該集團洗錢。另外鄒春香也是寶德真正的負責人,她從曾昭榮手上拿走數億元。上面這些人,其實都出現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的卷宗裡,詐騙所得贓款,一大部份流入這些人的帳戶。但是不知是哪個環節出包,檢察官都沒有起訴。
余宛如呼籲法務部首要工作就是查明海外贓款流向、凍結帳戶、透過司法互助取回贓款,還給被害人。其次是不能縱放這些首謀人物。尤其是這些首謀,一案接一案,不斷詐騙,例如鄒春香,在「寶德、雙盈」案爆發後,另外還繼續進行「昇亞、萬事通」公司的圈購詐騙案,又繼續騙了一年多。也代表檢調的怠惰,造成更多民眾受害,法務部欠這些受害民眾一個道歉。最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輔導,在本案付之闕如。本案被害人不像其他詐騙案匯款幾十萬而已,許多人甚至賣房子、信用貸款,全部家當投入,一夕之間破產,除了金錢上的破產,人格也破產—因為還叫親友家人一起投資。這些被害人亟需心理及經濟上的支撐,也沒看到法務部有任何作為。余宛如要求法務部應主動協助被害人轉介內政部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進行心理諮商,以免被害人或家屬遭到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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